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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录取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06   浏览次数: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闽教考〔2015〕6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高等学校,省属普通高级中学、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等文件精神,省招委会研究决定2015年继续组织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15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的通知》(闽教考〔2014〕10号),现就做好2015年高职招考录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职招考录取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招生院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要成立本校招生委员会或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本校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认真做好本校高职招考录取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校长对录取结果负责。
    二、规范招生录取管理。各招生院校要严格执行我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其中面向中职生的免试录取计划纳入高校年度招生计划总规模,但不占已公布的高职招考招生计划。高校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三、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服务工作。省教育考试院和各招生院校要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按照招生信息“十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确保考生可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高校制订的高职招考招生章程(应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录取规则、职业技能测试要求等内容),须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不得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各类学校要坚持以考生为本,广泛开展招生政策宣传和咨询活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细致地解疑释惑。要适时开展预警提示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防范中介欺诈等违规行为。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请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及时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内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附件:1.2015年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录取办法
      2.2015年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志愿填报和录取时间安排
 
 
福建省教育厅
2015年3月16日
 
 
 
 
附件1
2015年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录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等文件精神,省招委会研究决定2015年继续组织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15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的通知》(闽教考〔2014〕10号),为做好2015年高职招考录取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职招考录取工作在省招委会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具体实施。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高校负责、考试院监督”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和省招生政策规定、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第三条  高职招考根据报考对象分为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和面向中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中生”和“中职生”)两大类,每类招生录取工作分别进行,均设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两个批次。
第四条 为落实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的改革要求,报考本科院校的中职生在录取前还须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以下简称“本科技能测试”),测试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相应类别的本科批次录取。报考高职(专科)院校的中职生在录取前还须参加各高职(专科)院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以下简称“专科技能测试”),技能测试成绩占招生录取总成绩的15%(文化课成绩占85%),未参加专科技能测试的将不予录取。本科技能测试与专科技能测试的测试要求不同、评判标准不同,两项测试成绩不能互相代替使用。中职美术类和音乐类考生已参加2015年普通高考艺术类省级统考,学校不再组织专科技能测试,录取时直接使用文考成绩。
第五条 中职免试生须经资格条件审核并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才能参加免试录取,具体录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
 
第二章 本科批录取办法
第六条 本科批志愿设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各设10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高中生填报志愿不分文理科,中职生须选择填报与报考类别相对应的院校专业志愿。
第七条 录取时,依类别(其中,中职生按12类)按投档分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投档比例为专业招生计划缺额的1:1。其中,高中生投档分即文考总分,中职生投档分=文考总分+技能大赛获奖加分。
第八条 常规志愿录取。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招生院校投放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文考总分达到相应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并符合投档要求的考生电子档案,招生院校负责下载审阅并提交预录取意见后,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审核。
第九条 常规志愿录取后,院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考生填报征求志愿后,再组织征求志愿录取工作。
第十条 征求志愿录取结束后,如院校仍有招生计划未完成,由院校提出降分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招生计划缺额的1:1,投放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含20分)且有填报该所院校专业征求志愿的考生档案,由招生院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三章 高职(专科)批录取办法
第十一条 高职(专科)批志愿设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各设20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高中生填报志愿不分文理科,中职生须选择填报与报考类别相对应的院校专业志愿。
第十二条 录取时,按投档分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投档比例为专业招生计划缺额的1:1。其中,高中生投档分即文考总分,中职生(音乐、美术类除外)投档分=(文考总分+职业大赛获奖加分)的85%+技能测试成绩按总分600分折算后的15%;中职音乐类和美术类考生投档分=文考总分+职业大赛获奖加分。
第十三条 常规志愿录取。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招生院校投放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文考总分(含加分)达到“保底线”以上并符合投档要求的考生电子档案,招生院校负责下载审阅并提交预录取意见后,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审核。
第十四条 常规志愿录取后,院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考生填报征求志愿后,再组织征求志愿录取工作。
 
第四章 中职生录取照顾政策
第十五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15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的通知》(闽教考〔2014〕10号)规定,报名参加面向中职生考试,且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毕业生,可选择免试录取到相应的对口本科专业,或选择文化分加50分照顾(须在填报志愿前进行选择);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三等奖的中职毕业生,可选择免试录取到相应的对口高职(专科)专业,或选择文化分加50分照顾(须在填报志愿前进行选择);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三等奖的中职毕业生,享受文化分加30分照顾;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优秀奖的中职毕业生,享受文化分加10分照顾。
 
第五章   成绩排序规则
第十六条 高中生成绩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相同时,再按文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考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
第十七条 中职生成绩分报考类别,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相同时,再按文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考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专业基础知识、语文、数学、英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高校招生志愿全部实行网上填报。考生网上填报的志愿是投档和录取的依据,志愿填报时间截止后,网上填报志愿系统自动关闭。未按时填报志愿,后果由考生自负。
第十九条  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和招生院校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常传播、出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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